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XX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钟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XX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易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荆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周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2年1月4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建“将军花园小区”项目,该项目系商品住宅,一审对其是否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以及XX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数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2016)鄂108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荆州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燕
审判员 杨 权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