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XX。
委托代理人谢X,重庆XX。
委托代理人贺萍,重庆XX。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0454-7。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组织机构代码:202XXXX0091-1。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XX公司。
被告车XX。
原告张XX诉重庆市XX公司、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车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长纪远征
审判员陈卓
人民陪审员陈邦碧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