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凯,系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281355。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泉水湾3栋3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20224875。
法定代表人:凌X。
原告曾XX诉被告江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峡江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但案件受理费并未随案移送,原告曾XX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XX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