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湖北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
负责人郭XX,经理。
被告武汉市XX厂。
法定代表人李XX,厂长。
被告刘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武汉市XX厂、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XX负担。
审判员邹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