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书平,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81年9月5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珺,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贵州XX。
被告:贵州省兴仁市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南XX。
负责人:李XX,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X,男,系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贵州XX律师。
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腾祥·迈德国际一期第A2幢(A2)1单元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汉族,系公司职工。
原告何XX诉被告张XX、贵州省兴仁市公安局、贵州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XX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1元,减半收取214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咏梅
人民陪审员 廖书英
人民陪审员 范志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