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X。
被告魏XX。
委托代理人任XX、路小军,江苏XX律师。
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任XX、景XX,江苏XX律师。
被告镇江市京口区优山美地幼儿园。住所地镇江市XX。
法定代表人薛X,园长。
委托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与被告魏XX、胡XX、镇江市京口区优山美地幼儿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X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顾XX
人民陪审员束XX
人民陪审员巴斌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