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中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马XX与被告薛XX、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马XX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申请撤回对被告薛XX、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XX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员 杨春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