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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法条指出了重大误解的三个标准:(1)因错误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与意思相悖。(2)因重大误解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较大损失。(3)行为人必须是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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