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延安中XX。
法定代表人郭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XX,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梦丽,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治县XX公司。住所地长治县郝家庄乡南XX。
法定代表人汪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长治县XX公司给付欠款906XXXX3121.13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长治县XX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XX公司欠款906XXXX3121.13元。
案件受理费165055元,由被申请人长治县XX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赵杰
代理审判员裴国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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