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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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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维权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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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行使




    1、行使主体



    行使优先承租权的主体只能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但经原出租人同意,取得承租权利的次承租人因此也享有优先承租权。



    2、行使条件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在租赁协议期满下一个租赁协议尚未签订的阶段,出租人继续租赁房屋;二是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表示继续承租原租赁房屋。



    对租赁协议期满下一个租赁协议尚未签订的阶段如何界定,是关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要求,笔者认为,遵从合同自由原则由租赁双方协议明确约定。



    因为我国的房价过于的高昂,有许多人没有经济能力去购买房屋,那么也是会有许多的公民会选择租房居住,那么在租房后承租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也是需要签订租房合同的,并且也要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租房的具体费用和期限,同时也是会写明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