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再受理案件,不过此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14、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是个“兜底条款”,究竟包括哪些情形, 未见到任何解释。但从实际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