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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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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知道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是可以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的。不知大家是否了解,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适用范围、抵扣期限、抵扣要求都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本站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一、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开票之日起为认证期限的第一天,认证期限为180日并非6个月。

二、需注意的五个事项

1、适用范围

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凭证取得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此,企业筹建期在购进货物时,尽量选取经营规范、信誉较高、经营时间长,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交易;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方应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看看是否符合规定;严格审查发票的真实性,并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对于项目不全、字迹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况,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3、抵扣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没有规定抵扣期限。但要注意,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如果不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4、抵扣要求

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时,总的原则是要有真实交易,不能虚构业务、虚报数量,一般不要接受销售方上门提供的专用发票,更不能接受虚开的发票。“票、货、款”要相一致,即购进货物(提供劳务)、支付货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提供劳务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一致。

对于海关专用缴款书,5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59号公告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例,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8月,超过了180日的认证期限。甲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该蓝字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5、不得抵扣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纳税人要予以重视。

另外,对既有增值税应税业务,又有非增值税应税业务,要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营改增”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一下,大家需要注意一下。有的人因为粗心大意而错过了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间在这样的情形下是不可以进行抵扣了。这时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当做普通发票来解决了,需要全额计入采购的成本。所以在工作中大家需要多加注意时间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