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财产;
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