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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卖婚姻的处理,受胁迫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其买卖婚姻所得的钱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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