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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质权保全权。【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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