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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起诉要求继承法院驳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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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起诉要求继承法院驳回案例

原告诉称

吴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林某刚北京市昌平区H房屋九间;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文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撤销吴某文2022年2月18日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2.判令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H院内九间房屋,即北房五间中东起第1至2间归原告继承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林某刚,系原告吴某文林某强之子。林某强2020年死亡。林某刚2021年死亡。被继承人林某刚留有合法财产北京市昌平区H院房屋九间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且与被告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贾某霞林某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吴某文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林某刚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其无权再主张继承。原告要求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应当另行起诉主张,且被继承房屋已经分割完毕,原告再起诉主张分割没有依据。

 

法院查明

贾某霞与被继承人林某刚夫妻关系,二人于199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林某浩吴某文林某强原系夫妻关系,林某刚系二人之子。林某强吴某文1992年5月1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林某强2020年5月19日去世。林某刚2021年2月8日去世。

北京市昌平区H院(以下简称H院)宅基地系林某刚2009年申请获得。H院建有房屋北房五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H院现由贾某霞居住使用。

2022年2月18日,原告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我吴某文意识清楚,我儿子林某刚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H宅院一处,该宅院是我儿子林某刚申请批的,该院共有9间平房(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全部由林某刚贾某霞二人出资建的房子,与我和林某强没有任何关系,林某刚2021年2月6日因意外去世,我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位于H宅院的所有房屋的继承权利,同时表示放弃对林某刚的其他财产的继承权,以上内容是我吴某文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反悔。”放弃声明人处有吴某文本人签名和捺印,证明人处有该村张某辉吴某鹏签名。

庭审中,吴某文认可上述《放弃继承声明》为其本人签署,但称系在贾某霞林某浩二人的哄骗、胁迫下被逼签署的,且在其签字之后贾某霞林某浩对其就不好了,故应当予以撤销,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经询,贾某霞林某浩吴某文已自愿放弃对林某刚所有遗产的继承权,H院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不同意吴某文所诉请求。对于赡养老人问题,贾某霞林某浩表示并未不赡养不照顾老人,并愿意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证明人张某辉吴某鹏核实《放弃继承声明》签署情况。张某辉吴某鹏均为村委会干部,二人均表示在《放弃继承声明》签署当日,声明的内容已提前向吴某文宣读,吴某文知晓后由其本人签署的,在签署过程中不存在哄骗、胁迫的情形,吴某文本人身体状况正常。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吴某文就被继承人林某刚遗产继承问题,自愿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应认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文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已经丧失对案涉被继承房屋的继承权,现其起诉主张再次继承分割相关房屋的诉讼请求,亦与其放弃继承的声明相悖。虽吴某文称《放弃继承声明》系被逼所写要求予以撤销,但对此未提交充足证据加以充分证明,故法院对其该主张无法采信。

因此,对于吴某文起诉要求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并继承相应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吴某文所述赡养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如差纠纷,可另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