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智集>法律顾问解答>律师随笔>

杭州专业抚养权律师咨询:离婚后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驳回!

律师随笔 阅读(2.14W)

今天孩子李晓娟律师讲一个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案子。

杭州专业抚养权律师咨询:离婚后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驳回!

男女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1、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2、婚生女由男方抚养;

3、男方享有孩子的探视权,自2021年1月起每两个月探视一次,具体探视的时间、方式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

女方起诉说,双方离婚时女方不知道男方的工伤具体情况,男方因工伤致身体残疾,男方今后期间的身体状况、残疾程度、经济能力和康复状况,由其继续直接抚养女儿严重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其疾病痊愈和康复疗养,更不宜与女儿共同居住生活;加之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母亲抚养至2020年10月双方离婚时。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为由女方直接抚养且抚养费自理。

男方说,男方2019年5月19日在务工时摔伤导致的残疾,女方于2020年10月与其离婚时已经发生了,情况比现在严重,而且因为工伤原因导致男方丧失了生育能力,离婚时女方同意女儿由男方抚养,男方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情况在离婚时原女方已经知道。再者,现在男方的身体也在逐渐康复,家中有两个温室大棚,我的经济条件足够抚养孩子。因此,女儿应该由其抚养。

这个案子,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认为,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时,男方已发生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无法生育,故双方针对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女方主动将子女交由男方抚养;

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对男方受伤的事实及男方的家庭环境已经有充分的了解后,同意将婚生女孩交由男方抚养,应当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进行处分;

考虑到双方的基本情况,自离婚后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男方的伤情也逐渐在恢复,现女方再次以男方的伤残等级作为其变更抚养的理由,于法无据。

故对女方要求变更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女方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李晓娟律师评析: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和哪一方一起生活,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身心健康及被抚养人现在的生活、居住的实际情况,综合选择判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在本案中:

第一、女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中,男方身体残疾是原男方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发生的事实,在双方离婚后短短半年时间内男方的身体残疾情况并没有进一步加剧恶化,经济状况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力抚养女儿,反之,随着男方身体逐渐康复,其劳动能力也逐渐增强。作为男方,虽然其身体残疾,但是在其父母的帮助下,抚养孩子有足够的条件。

第二、子女抚养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双方离婚后的半年内,孩子与男方及其家人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若改变其成长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第三、在双方离婚时,男方同意与女方离婚的条件是要求女儿由其抚养的情况下,可以放弃要求女方退还其彩礼。且当时男方已经发生工伤致其失去生育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三)…;(四)…。”的规定,男方身负工伤导致失去生育能力的情况下,双方的女儿优先考虑由男方抚养。女方在对男方因工伤身体残疾状况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将女儿交付给男方抚养,视为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已经进行了自由处分,因此,在双方离婚半年时间内无其他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再次要求法院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也有其想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二次重复处分之嫌。

综上,女方在未发生法定情形变更的情况下,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应当维持原抚养关系,双方女儿继续由男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