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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用被监护人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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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用被监护人房屋抵押
监护人有权用被监护人的房屋

使用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是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重以明轻,故监护人需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原则对房屋进行使用、处分,否则不能使用、处分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