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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产假 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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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产假 晚育
厦门晚育的产假具体规定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怀孕女职工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符合计划生育的企业女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产假生育津贴(工资)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为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