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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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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的判定
不当得利纠纷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确认,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不当得利纠纷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