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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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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亲子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进一步明确,实际上个人财产只有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


综上可知,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法律解释都有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在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夫妻双方都应该就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问题进行充分了解,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