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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关于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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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关于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事项的说明

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关于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报刊可不经作者许可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作者声明不得转摘的除外),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作者或作者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转交。现我中心就有关事项作说明如下。

颁布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3-08-01

实施时间:1993-08-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中心负责收转的是报刊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应付的报酬。报刊转摘图书上的作品,或将报刊、图书上的作品编辑出版图书,按著作权法规定,均应取得作者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

2.作者发现作品被转摘后,应及时将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作品名称、转摘报刊等情况告知中心,以便中心收转应付报酬。

3.中心每月对作者地址明确的报酬统一分配一次。中心扣除10%用于收转所需的开支。

4.为便于核查作者身份和计算机管理,报酬一律通过邮局直接寄给作者本人。一般不当面付酬,也不通过他人或原载报刊转交。请作者关系人和原载报刊协助提供作者地址,或告知作者直接与中心联系。

5.对合作作者,中心只将报酬寄给合作作者之一,由合作作者协商分配。

6.除国家版权局另有规定外,报酬标准为2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

7.中心不负责样刊的转递工作。作者索要样刊请直接与转摘报刊联系。

8.涉及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的使用报酬收转事宜,请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系。

9.转摘报刊如未按法律规定,在转摘一个月内向作者支付报酬,或将报酬寄送中心转交,作者可委托中心代为追讨,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请提交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中心不予受理。

10.中国版权研究会代办的收转事宜转由中心承担。请作者和各报刊直接与中心联系。

中心地址:(100703)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

电 话:5124433-2715,271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东四南分理处

帐 号:1443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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